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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和泉
  • H
    潘 和泉
  • T
    Phuann
    和泉 Hô-tsuân
  • J
    潘 和泉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和泉


  潘和泉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擔任道卡斯族猫閣社土目,其二為猫閣社業戶,其三為猫閣社頭目。猫閣社位於今苗栗縣苗栗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69-1897(同治8年起至明治30年)。
  擔任猫閣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69-1888(同治8年起至光緒14年)。
  1872(同治11年),金福成股夥徐讚華、楊元英、黃乆[允]明、徐捷旺四夥等的召墾字載「情因同治八年間,福等四夥向得猫閣社番土目潘和泉、業戶和成、差金安、甲首潘丹桂等手內,給有墾單字樣一紙,坐落土名竹南二堡后壠東片六成安山內下撈、獅潭等處地方」。可知1869(同治8年),潘和泉擔任猫閣社土目。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下冊)
  又知,1888(光緒14年)「竹塹日北屯各社通事土目業戶差甲清單」,載有潘和泉姓名。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土目潘和泉,遵諭將社內男婦丁口以及業戶通土口糧等項租谷按戶詳明,並社內年用經費辛勞谷石造冊,稟請知縣方祖蔭給發示諭。見《淡新檔案》。
  擔任猫閣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81-1890(光緒7-16年),有業戶戳記為憑「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給新陞業戶潘和泉長行戳記」。
  1881(光緒7年),業戶潘和泉,稟報承墾民耕二保內坐落麻庄地方,成熟未陞田二十甲,又坐落老獅潭、老田寮、竹仔崁、頭厝、合番坪、北坑、南湖、東湖、北湖等處田九十甲,共計田一百一十甲。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業戶潘和泉,補報承管猫老獅潭、竹仔閣、合歡坪、崁頭厝、老田寮、北坑、牛鬦口、沙坪、東河、南河等處,覆查補報田四十甲,又園二十甲,又加報芎蕉灣、四湖各處未丈水流浮報,計田七十甲,合共補報田一百一十甲,又園二十甲。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4(光緒10年),業戶潘和泉,指控佃人徐阿苟、湯德宗、張阿樹等人抗納大租,內有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0(光緒16年),李阿荖,茲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納埔租銀四元」。有承耕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擔任猫閣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7(光緒14年起至明治30年)。
  1888(光緒14年),由番屯目李永秀、耆番潘和盛、李永成暨眾番,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擔任猫閣社頭目。知縣方祖蔭在李永秀等人的稟文,批示「潘和泉原充土目,人尚誠實等情,今應改作頭目照常執事,並須督催各戶領單完糧毋延,候即發給諭戳承領」。見《淡新檔案》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潘和泉,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見《淡新檔案》
  又知,1897(明治30年),伊能嘉矩在苗栗街訪問到猫閣社頭目潘和泉,從潘和泉口中採得猫閣社遷徙的歷史。見《伊能嘉矩の台灣踏查日記》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3201-001。17212-011、012、017、022、023、024、025、026、101。17113-001。22215(全)。
  • 伊能嘉矩;森口雄稔(編著),《伊能嘉矩の台灣踏查日記》,臺北:臺灣風物雜誌社,1992年。
  •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