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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梅魁
  • H
    潘 梅魁
  • T
    Phuann
    梅魁 Muî-khue
  • J
    潘 梅魁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梅魁


  潘梅魁又名潘通。道卡斯族房裡社頭目。房裡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89(光緒14-15年),有頭目戳記為憑「新竹縣正堂方給房裡社頭目潘梅魁長行戳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
  1888(光緒14年),由竹塹屯董事解大賓、外委邵長發,向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舉潘梅魁,承充房裡社頭目。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的《淡新檔案》載「房裡社潘梅魁即潘通」。
  又知,1889(光緒15年),頭目潘梅魁,托中人向本街舖戶陳恒德號,借得銀伍拾大元,任由銀主陳恒德向佃人收租抵利。有添借承納字為據,內有頭目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又知,仝年,頭目潘梅魁遭到房裡社番耆潘宗、潘義傳、梅心正暨眾社番,指控其「自接充以來,社內事務廢弛,將所收租谷,盡行鯨吞,并無粒給眾丁」。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頭目潘梅魁以「父親身故,舉手無資,不已暫將所有存繳公款谷價,先行墊備喪費」為由,將社租挪為他用。內有頭目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淡新檔案》
  又知,仝年,頭目潘梅魁,同日北屯董事潘德順、竹塹屯董事解大賓仝眾頭目等,聯名上稟給台北府知府雷其達,懇求「援照淡水詳定章程,札飭新竹縣以社租拾成內,抽出四成完糧,餘六成仍歸屯社公費口糧,蠲免繳款,並請飭縣重行出示,諭佃將去年應完各社六成之租,遵定新章納清,不得再抗,俾眾丁糧食有賴,不至枵腹奉公也」。見《淡新檔案》

戳記1。原圖不清析,但文字仍可辨認,為「新竹縣正堂方給房裡社頭目潘梅魁長行戳記」。
戳記2。原圖不清析,但文字仍可辨認,為「新竹縣正堂方給房裡社頭目潘梅魁長行戳記」。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212-025、026、034、056、101、138、144、145。
  • 蕭富隆、林坤山(編),《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