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如正有四個身分,其一為擔任凱達格蘭族大直社番,其二為圭母子社番業主,其三為圭泵社耆番,其四為圭泵社土目。圭泵社位於今台北市大同區。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5-1860(乾隆50年起至咸豐10年)。
擔任大直社番。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5(乾隆50年)。
1785(乾隆50年),潘如正擔任大直社番時,胞兄八冷將大坡腳水田,送就與自己出首承買。有賣盡根斷契為據。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1812(嘉慶17年),番業主潘如正,將大直下社埔園,托中引就與徐德興找洗得佛面銀拾伍大員。有永斷盡根找洗契尾契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又知,1821(道光1年),大直社番淡生,將有承父卓罕田壹段,及伯旺獅園壹段,向徐振祖之子徐略兄弟找洗田園契尾銀參員。潘如正為代筆人,使用戳記「圭母子社番業主潘如正圖記」。有找洗田園契尾字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又知,1843(道光23年),內湖庄業主何宗泮即何景奇,其佃人徐振祖位於大直庄下社港墘的土地,遭到土目潘如正混收租谷,並且有部分田園尚未定納課租。因此,業佃雙方言定「其承買葉家旱田,前被土目如正逐年混收口糧壹石。茲被查出,自今以後應歸本業戶收納,不得仍前混爭。倘有爭納,業戶自應抵當,不干佃人之事。其另帶港仔墘田,今陞配定納逐年大租貳斗;其大港墘埔園,今陞配定納逐年大租四斗」。番業主潘如正為在場人。有約永憑字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擔任圭母子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2-1843(嘉慶17年起至道光23年),有業主戳記為憑「圭母子社番業主潘如正圖記」(下附戳記1、下附戳記2、下附戳記3)。
1812(嘉慶17年),番業主潘如正,將大直下社埔園,托中引就與徐德興找洗得佛面銀拾伍大員。有永斷盡根找洗契尾契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1。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又知,1821(道光1年),大直社番淡生,將有承父卓罕田壹段,及伯旺獅園壹段,向徐振祖之子徐略兄弟找洗田園契尾銀參員。潘如正為代筆人,使用戳記「圭母子社番業主潘如正圖記」。有找洗田園契尾字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2。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又知,1843(道光23年),內湖庄業主何宗泮即何景奇,其佃人徐振祖位於大直庄下社港墘的土地,遭到土目潘如正混收租谷,並且有部分田園尚未定納課租。因此,業佃雙方言定「其承買葉家旱田,前被土目如正逐年混收口糧壹石。茲被查出,自今以後應歸本業戶收納,不得仍前混爭。倘有爭納,業戶自應抵當,不干佃人之事。其另帶港仔墘田,今陞配定納逐年大租貳斗;其大港墘埔園,今陞配定納逐年大租四斗」。番業主潘如正為在場人。有約永憑字為據,內有番業主戳記,即下附戳記3。見《凱達格蘭古文書》
擔任圭泵社耆番。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7(道光7年)。
1827(道光7年),圭泵社耆番潘如正,同圭泵社土目楊崑玉同眾番等,由於「葫蘆洲各原佃本田園尾浮復埔地等數,楊崑玉等赴塹鹿 兩憲呈請歸番蒙准諭歸在案。茲原佃郭誇觀本園尾浮復埔地壹所,東至郭家田為界,南至本田園為界,北至陳、周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該楊崑玉等自墾給糧,但礙甚缺工本,莫能開墾」,因此,托中招得原佃郭誇前來開墾。有給永佃墾批契為據。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擔任圭泵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58-1860(咸豐8-10年)。
1858(咸豐8年),淡北發生漳泉械鬥,土目潘如正率社番前往基隆河岸避難。見〈台灣通信〉(第十一回)
又知,1860(咸豐10年),土目潘如正,遭到內湖庄業主何宗泮即何景奇,指控混收口糧。有約永憑字為據。見《凱達格蘭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