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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荷蘭東印度公司
  • I
    阿美族o no Olanda a Iwaliay Indo a kosi
  • H
    荷蘭東印度 Hò-làn-tûng-yin-thu
    公司 kûng-sṳ̂
  • T
    荷蘭 Hô-lân
    東印度 Tang-ìn-tōo
    公司 Kong-si
  • J
    オランダ東 とう
    インド
    会社 かいしゃ
  • 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族別
  • 41ATR 他族
分類
撰寫者

荷蘭東印度公司


組織成立背景

  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文為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按照文意是聯合東印度公司,為聯合省(或稱共和國)7個省中的6個城市的商會聯合組成的公司。

  16世紀,天主教國家控制亞洲貨物。新教國家英國以及共和國為獲得亞洲貨物,也發展往亞洲的航線。聯合省以荷蘭省與熱蘭省為主分別派船發展往亞洲的航路,此時稱為前公司時期。大量船隻前往亞洲,結果造成相互削價競爭,影響利潤。另外,英國於1600年成立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共和國的貿易造成威脅。聯合省於1602年3月20日,在海牙在聯合執政莫里斯王子以及大議長奧登巴納維的見證下,簽署了一項法案:聯合東印度公司特許令。是世界第一家跨國、股份開放的公司。

被共和國授予官方權力的東印度公司

  1602年3月20日頒布「聯合的特許成立特許狀」(octroy opte vereeninge der compagnieen),目前一般稱為「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特許狀」。依照特許狀,東印度公司被授權對外宣布戰爭、修築城壘、簽訂條約,而且擁有好望角以東到麥哲倫海峽的船運貿易。為期21年,到期後可以展期。18世紀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消耗國力甚大。另外,公司人員某取私利,導致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此後,民間公司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式結束。

  公司由共和國7個省中的6個城市的商會(Kamer)聯合組成。6個商會分別為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熱蘭(Zeeland)、恩克赫伊森(Enkhuizen)、台夫特(Delft)、荷恩(Hoorn)、鹿特丹(Rotterdam)。1602年公司有76位董事,後來因人事變動,董事人數降為60位,依照各商會所出資本定董事名額。其中阿姆斯特丹省20人、熱蘭省12人、其餘各省各7人。選出17位常務董事,阿姆斯特丹省8人、熱蘭省4人、其餘各省各1人,第17位由熱蘭以及其他小商會輪流任之,被稱為十七先生(Heren XVII),召開會議,決定公司事務。十七先生休會期間,由海牙事務處(Haags besogne)處理。

  阿姆斯特丹商會擁有最多資金,會議連續6年在阿姆斯特丹召開,該商會並提供主席人選。之後2年在密德堡(Middelburg)召開,由熱蘭商會派人當主席。會議的功用是確定亞洲運回的貨物拍賣地點與時間、確定船隻人員數量以及運往亞洲貨物數量、希望從亞洲哪些地區獲取哪些貨物、決定黃金與白銀的出口量。公司成立後,希望在亞洲建立一個總都負責的行政中心,同時尋找一個船舶集散地並壟斷香料。

東印度公司在亞洲

  160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十七先生任命彼得.波特(Pieter Both)為東印度公司首任總督,將行政中心設於爪哇的萬丹(Bantam)。1610年12月波特在萬丹就職。但在萬丹,公司除了面臨英國人與華人的競爭之面,還必須面對當地原住民族的威脅。另外,萬丹並不是一個很好的集散中心。

  1619年,第四任總督坤(Jan Pieterszoon Coen)率荷蘭人占有爪哇的Jayakarta(今雅加達),並在此處建立了新的總部。後來荷蘭人改名稱為巴達維亞(Batavia),建立了主要是負責與亞洲各交易站的貨物轉運,其他的據點設立在東印度群島、香料群島。公司以巴達維亞為中心,控制巽他海峽發展亞洲貿易航路與據點。透過武力,不斷的擴張。1641年取代葡萄牙控制麻六甲海峽,取代葡萄牙,控制亞洲區間貿易。最多時,在亞洲設立二十多個據點。航路則以巴達維亞成為中心向外擴張,東北到越南、台灣、日本,往西經麻六甲海峽經過孟加拉、錫蘭、印度、波斯到達非洲東岸的紅海,建立整個亞洲貿易網絡圈。1624-1662年間,台灣則做為東北航線的重要據點。

  荷蘭東印度公司以巴達維亞成為中心,不斷的對外擴張,企圖壟斷貿易。一直到1680年代控制亞洲的貿易路線,可以說是公司在亞洲的擴張時期。但是擴張需要武力支持,花費相當多,影響公司投資人的利益。

東印度公司的結束

  18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長期在亞洲競爭。1780年第四次英荷戰爭之後,給公司帶來相當大的財政負擔,也無力支持足夠的軍事裝備。巴達維亞城的瘧疾也相當削弱公司在亞洲的軍事實力。巴達維雅城總都雖然不斷向荷蘭要求派兵援助,但聯省會議(States-General)並沒有派兵支援。公司喪失許多在亞洲的領地,如印度東岸,影響公司對香料貿易品壟斷,因此無法獲得足夠商品支持亞洲區間貿易。大洋以及航運路線的控制也被英國取代,許多載貨回國的船隻受到英國攔截。有些則企圖掛中立國旗航行,但也不能保證安全。財政不足時,公司會在回荷蘭船隻貨物拍賣前,由商會作擔保,先行借款來提供前往亞洲船隻的裝備資金,支付利息,再由拍賣收入支付借款。後來亞洲無法運回預期的貨物,公司無法支付借款。1796年國家組成《東印度貿易與領土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East Indies trade and possessions),公司改為國有化。1799年12月31日《特許狀》到期之後,不再續約,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式結束。

參考文獻:
  • Femme S. Gaastra,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Zutphen: Walburg Pres,, 2003.倪文君翻譯,《荷蘭東印度公司》,上海:東方出版社,2011年。
  • 羽田正著,林詠純翻譯,《東印度公司與亞洲海洋:跨國公司如何創造二百年歐亞整體史》,台北:八期文化,2018年。
  • 林偉盛,《典藏台灣史(三):大航海時代》,台北:玉山社,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