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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林瓊華、林素珍』, 共1筆


贌社制度(大辭典舊有詞條)
41ATR 他族 P 法政經濟

  荷蘭人在治臺期間,徵收的賦稅名目甚多,為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徵收稅賦的主要對象是漢族移民,並稱這些稅賦為「地場諸稅」,主要稅目包括人頭稅、贌社稅、稻作稅、漁業稅、宰豬稅、衡量稅,其中以「贌社稅」對臺灣原住民經濟結構的影響最大。   贌社稅是贌社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賦,贌社制度則指部落貿易承包制度。在1644年以前,漢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從事交易活動是不被禁止的。但1644年,荷蘭人召開地方會議,宣布凡是要進入原住民部落貿易的漢族商人,都必須參加荷蘭當局所舉辦的競標活動,得標者必須向荷蘭人繳納承包稅金,才可至部落進行交易。到部落貿易的商人,主要是為了購買鹿皮,因此贌社制度與鹿皮收購關係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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