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乾隆台灣番界及屯番養贍埔地配置圖。(柯志明提供) 設屯與分撥屯地 1790年(乾隆55年)12月軍機大臣與兵部等部議奏閩浙總督伍拉納奏准設屯與分撥屯地案內,伍拉納所附勘丈委員徐夢麟等的稟文,說明了先後紅、藍、紫、綠線邊界的沿革與本次的處理方式: 臺陽近山地廣,民多越墾,往往深入內地,生端滋事。雖曾於乾隆十五年、二十五年兩次立碑,併於淡、彰二處挑築溝土,以分界限,但日久漸廢,旋遭匪亂〔按:林爽文事件〕,其未築者固屬空談,其已築者亦為頹毀。……應請以此次清查屯地,歸屯為界。……從前以紅、藍、紫色畫線為界,今則添繪...
番租一概視為大租 劉銘傳於清末台灣實施的地稅改革──「清賦」(1886-1889)──裡,同時對於過去免稅的番地進行了規模空前的土地清查。1887年(光緒13年)9月劉銘傳奏准將番屯「編籍為民」,從此「民番一體」,各屬屯田番地亦歸入清賦案內「丈量陞科」、番租「改租為賦」,隔年1888年1月15日出示曉諭:「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5月他出示曉諭更具體指明「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等項番租亦被包括在適用減四留六法規的各款大租內。簡言之,原本免納正供的番租現在一律視為大租,扣減四成歸漢人小租戶業主完稅。 平埔族的抗議與陳情 此舉造成熟番生計收入的重大...
按番丁數額課徵的人頭稅 1736年(乾隆1年)11月巡台御史白起圖、嚴瑞龍奏請改社餉為番丁銀時,他們倆還是基於「(番餉)俱係按社分之大小定額完糧」,也就是「權社之大小」的誤解(參見「贌社制度」詞條),向高宗宣稱社餉就是按番丁數課徵的人頭稅,也就是番丁銀:「所有應納番餉,惟娶婦成丁者酌派之,其未經娶婦之番例不加派。是番餉壹項,即民間所謂丁銀也」。兩人援引該年8月奏准施行漢民丁餉減為每丁二錢的新法規,要求一例辦理。沒想到誤打誤中,高宗竟然接受他們的說法,於1737年(乾隆2年)1月5日下旨:「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 ...
番租類型的誤判造成平埔族土地權益的損害 清、日政府及學界一向誤解番租為民間大租之一種,並據以制定地稅改革政策,完全無視熟番地權(番租)其實一如民間地權,包含多種多樣的大、小租類型,也因此造成平埔族原住民土地權益的嚴重損害。 「大租」熟番地權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的代表性權威著作《臺灣私法》曾明確指出:「番租的起源與沿革或有其特殊之處,然其性質與大租權並無不同」。土地調查局編著的《臺灣土地慣行一斑》亦稱:「番租即歸屬於熟番(俗稱的平埔番)之一種大租」。就此論旨引伸,熟番地權之結束無非就是日本時代初期地稅改革過程中「大租權消滅」(日文)之一部分。 大租、小租之區別 ...
熟番地權的「消滅」 相較於19世紀末以前清廷在族群政治的考量下給予熟番地權的刻意保護,諸如番租免稅、強制規定租額、禁止賣斷過戶給漢人等特惠待遇,清末劉銘傳的清賦(1886-1889)以及日本時代初期台灣總督府的土地調查(1898-1905)不只解除過去對熟番地權的行政保護,准許番租自由買賣,聽任其逐漸消失,甚至透過行政干預,加速其消亡。行政機構一反過去特惠的保護,改採有消除熟番地權意圖的措施,間接地不加保護任由其在市場交易裡自生自滅,乃至直接透過行政強制手段予以取消,從而加速番租流失的過程。 此處套用日治初期土地調查時買銷大租權的日語用詞「大租權消滅」,稱呼番租買銷為「熟番...
捕鹿與農耕熟番社適用不同課稅原則 清初對熟番的課稅沿襲自明鄭,依番社主要的經濟維生方式,分為捕鹿與耕種兩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課徵方式:按社徵銀與計口徵實。修於1694年(康熙33年)的《臺灣府志》點出: 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管,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
入墾埔里紓解界內熟番生計困境 界外埔里生番社的自衛能力由於1815-1817年(嘉慶20-22年)間漢人郭百年等入侵攻燬、大幅減殺人口,而急劇弱化,甚至因為過度衰弱而無力抗拒鄰近泰雅族生番社的侵擾,是以主動邀請界內熟番入墾共居,提供保護。埔里盆地適於農耕的地理環境與大量可耕埔地的存在,構成漢人及熟番入墾的誘因,誠如鄧傳安所指出,埔里為當時界外僅存最大可耕平埔地塊,「界外之最曠處也」。從拉力/推力的面向來看,入墾埔里堪稱是紓解界內熟番生計困境與社會危機的最後機會。 1823年(道光3年)2月,有意前往埔里開墾的中部熟番社(後自稱四大股、九股)頭人邀同水沙連六社歸化生番內的埔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