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內之人所產生的糾紛與犯罪行為,peongsi(頭目)與部落中的mameoi(老人級)有權處理;而輕微的紛爭如口角等,則可由兩造之間的直接談判,或由第三者的調停獲得解決。如果犯了竊盜或通姦罪行時,被害者可以直接對peongsi控訴要求裁判,peongsi自行考慮或與部落中長老商討之後認為有罪時,平常往往加以擱置,一直等到粟收穫儀式(homeyaya)時才突然宣布於眾人之前。與部落生命體之存在與更新有關之成年儀式,以及與維繫部落內部秩序有關之司法審判與懲罰行動,均在粟收穫儀式之後,由peongsi主持進行。處罰方式包括斥責、毆打、賠償等。 斥責制裁由peongsi與mameoi...
阿里山鄒族的社會基本構成單位係稱為ongko no emoo的父系親屬群,以「禁忌的穀倉」和獸骨架為兩項重要象徵物,一個emoo(宗家家屋)必須同時具備二者,否則不被視為真正的家;通常在大社的emoo(宗家家屋)由數個父系家庭所組成,有共同耕作、共有河流魚區、共行與粟有關之儀式等關係,阿里山鄒人稱之為ongko no emoo,馬淵東一稱之為「聯合家族」。土地雖為氏族所共有,但實際權利在ongko no emoo手上,是為阿里山鄒族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 一般而言,emoo主要是用以指稱家屋,其對立的指涉對象為hunou,...
阿里山鄒人主要行嫁娶制,婚姻主權在家長,傳統上婚後男子需要在女方家工作一段時間,稱為服役婚(fifiho)。若兩家之間進行交換婚,則無須進行fifiho。fifiho的時間長短不一,有人只有一星期,有人則一直到小孩出生後。如果女方家長滿意其fifiho成果,便遣其歸家。對北鄒人而言,fifiho可以說是女方家嫁女的「代價」。 婚姻的成立,除了有由父母親決定者之外,亦有提親之事。提親時由男方帶禮物(多半是酒和食品),請男方家能言善道且社會地位較高的長老去講。提親的時候,都是很間接、迂迴的、漸進的提到正題。北鄒人認為提親的氛圍中,在諮談過程,若愈是表現生氣,愈有希望。一旦談妥,就不能...
在概念上,阿里山鄒族將居住領域分為兩個範疇:「大社」(hosa)與「小社」(lenohi’u)。hosa是鄒人居住方式的概念核心,hosa隱含兩種性質,既可以是相互依存的組織,也可以是獨立自主的範疇。前者指的是「中心的卅主要的卅大型的聚落」,後者則可以定義為整體「部落」。換言之,前者指涉一個較大範圍中的居住單位;就後者而言,每一個部落(hosa)都是獨特的,佔有一個特定的領域,既擁有象徵其政治單位的男子會所(kuba),又有領導的部落首長(peongsi),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經濟單位。正因為如此,過去鄒人的部落(hosa)彼此間也會發生爭奪獵場(hupa)的激烈戰爭,例如位於...
戰鬥時yuozomʉ統率整個隊團。一個隊團可能有數位勇士(maotano)及眾多男子,嚴格服從於yuozomʉ之領導。yuozomʉ以其敵情判斷、陣勢布署、攻擊節奏,甚至具備占卜吉凶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武勇實力所造成的團隊信心,以上這些能力使得yuozomʉ為眾人所信服。甚至於其所擬定的戰略,就是peongsi本人亦不容許有意見;即使陣仗之勢不利己方,若無yuozomʉ之令亦絕對不能退卻。 yuozomʉ有資格配戴類似頭目帽的帽子,就社會地位的成立來看,yuozomʉ的成立已為該氏族提供足以領導社人的權力,並且也為其氏族提供足以競爭peongsi一職的重要資源。北鄒人的...
當一個部落遭受外敵攻擊時,所有部落中的成年男子都有全力應戰的義務;如果是因復仇等因素而攻擊外敵時,則除了必須服從部落長老會議的決定之外,各成年男子亦可自行決定參加與否;尤其如果是因為某一個人為誇耀勇武以便於爭取勇士(maotano)的地位時,更是以社人自行決定參加與否為主要原則。這種情況,往往要根據發起人的個人能力來徵集眾人跟隨;一般而言,若是發起人素以勇武著稱或甚至是已有戰鬥經驗與功績者,才有可能獲得較多的社民跟隨。每一次戰鬥,均隱含一次社會權力秩序重整的可能,有一戰而為勇士(maotano)者,甚至有可能因領頭之征帥(euozomʉ)的死亡,而出現新的征帥者。 由於耳濡目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