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滬」是居住在沿海地區道卡斯族捕魚的方式,以石頭為建築主體,圍堵於鄰近沿海,利用海水漲潮與退潮之間,捕獲漁獵。其間所反映的是,後壠社群從乾隆47年(1782年)到明治37年(1904年)間,122年的石滬捕漁權的轉讓過程。 從契約文來看,石滬主要分布於苗栗縣後龍鎮與通宵鎮,中港溪口至白沙屯之間的沿海地區。石滬業權的劃分是以戶為基礎,包括柏榮滬、湖仔滬、竹篙滬、謝瑞滬、新港仔滬、加唏滬、外湖滬、新填滬、新港社堀仔尾滬、陳阿甲滬、深塭仔滬、朱文良滬等等。其納稅之處基本上與田園之租稅相同,也都要繳納石滬番大租。換言之,沿海的捕魚權並非任人下海捕魚的,而捕獲的魚也要依法陞科納租。石滬的...
「吞霄社事變」發生於西元1699年,起因為吞霄社漢通事黃申專制橫蠻而引起。 根據清光緒19年(1893年)之苗栗縣誌《兵燹》一篇所記載,大清康熙38年(1699年)2月吞霄社士官卓介卓霧亞生亂。初通事黃申贌社於吞霄無止盡地征派社番供徭役,社番痛苦,士官卓介卓霧亞生鷙而起義,每當社番至鹿場捕鹿時,通事黃申即約定,社番出外捕鹿前,須繳納錢、米,才能出外捕鹿,後因士官卓介卓霧亞生等眾番鼓譟,殺漢通事黃申及其同夥數十人。當時臺灣道遣使招諭吞霄社番歸降,不得而入,乃發兩標官兵委署北路參將常泰進剿圍攻,同時並令南部之西拉雅族、新港社、蕭壟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等四社為前鋒攻擊部隊。吞霄社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