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乾隆台灣番界及屯番養贍埔地配置圖。(柯志明提供) 設屯與分撥屯地 1790年(乾隆55年)12月軍機大臣與兵部等部議奏閩浙總督伍拉納奏准設屯與分撥屯地案內,伍拉納所附勘丈委員徐夢麟等的稟文,說明了先後紅、藍、紫、綠線邊界的沿革與本次的處理方式: 臺陽近山地廣,民多越墾,往往深入內地,生端滋事。雖曾於乾隆十五年、二十五年兩次立碑,併於淡、彰二處挑築溝土,以分界限,但日久漸廢,旋遭匪亂〔按:林爽文事件〕,其未築者固屬空談,其已築者亦為頹毀。……應請以此次清查屯地,歸屯為界。……從前以紅、藍、紫色畫線為界,今則...
集團移住即集體遷移,通常帶有強制性。日本時代,相關政策經歷兩次重大轉變,因此可以分為三個時期:1920年以前、1920年代、1931-1945年。這三個時期的移住型態或目標存在明顯差異。戰後,官方改以遷村為名,繼續將尚未下山的原住民集體遷移至山腳。 1920年以前:各自為政 最初,台灣總督府對於遷移原住民尚無通盤規劃,任由地方當局權宜處理。常見於北部的一種樣態是:官方征服一個地方的原住民之後,將其移至方便控制的地點,如警察駐在所附近。這種移住方式通常不會離傳統領域太遠。但在北部樟腦地帶,也可見到為了開發山林資源而驅逐當地原住民的情況,如泰雅族大豹社群的遭遇就是著名案例(原居...
番租一概視為大租 劉銘傳於清末台灣實施的地稅改革──「清賦」(1886-1889)──裡,同時對於過去免稅的番地進行了規模空前的土地清查。1887年(光緒13年)9月劉銘傳奏准將番屯「編籍為民」,從此「民番一體」,各屬屯田番地亦歸入清賦案內「丈量陞科」、番租「改租為賦」,隔年1888年1月15日出示曉諭:「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5月他出示曉諭更具體指明「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等項番租亦被包括在適用減四留六法規的各款大租內。簡言之,原本免納正供的番租現在一律視為大租,扣減四成歸漢人小租戶業主完稅。 平埔族的抗議與陳情 此舉造成熟番生計收入的重大...
按番丁數額課徵的人頭稅 1736年(乾隆1年)11月巡台御史白起圖、嚴瑞龍奏請改社餉為番丁銀時,他們倆還是基於「(番餉)俱係按社分之大小定額完糧」,也就是「權社之大小」的誤解(參見「贌社制度」詞條),向高宗宣稱社餉就是按番丁數課徵的人頭稅,也就是番丁銀:「所有應納番餉,惟娶婦成丁者酌派之,其未經娶婦之番例不加派。是番餉壹項,即民間所謂丁銀也」。兩人援引該年8月奏准施行漢民丁餉減為每丁二錢的新法規,要求一例辦理。沒想到誤打誤中,高宗竟然接受他們的說法,於1737年(乾隆2年)1月5日下旨:「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 ...
番租類型的誤判造成平埔族土地權益的損害 清、日政府及學界一向誤解番租為民間大租之一種,並據以制定地稅改革政策,完全無視熟番地權(番租)其實一如民間地權,包含多種多樣的大、小租類型,也因此造成平埔族原住民土地權益的嚴重損害。 「大租」熟番地權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的代表性權威著作《臺灣私法》曾明確指出:「番租的起源與沿革或有其特殊之處,然其性質與大租權並無不同」。土地調查局編著的《臺灣土地慣行一斑》亦稱:「番租即歸屬於熟番(俗稱的平埔番)之一種大租」。就此論旨引伸,熟番地權之結束無非就是日本時代初期地稅改革過程中「大租權消滅」(日文)之一部分。 大租、小租之區別 ...
熟番地權的「消滅」 相較於19世紀末以前清廷在族群政治的考量下給予熟番地權的刻意保護,諸如番租免稅、強制規定租額、禁止賣斷過戶給漢人等特惠待遇,清末劉銘傳的清賦(1886-1889)以及日本時代初期台灣總督府的土地調查(1898-1905)不只解除過去對熟番地權的行政保護,准許番租自由買賣,聽任其逐漸消失,甚至透過行政干預,加速其消亡。行政機構一反過去特惠的保護,改採有消除熟番地權意圖的措施,間接地不加保護任由其在市場交易裡自生自滅,乃至直接透過行政強制手段予以取消,從而加速番租流失的過程。 此處套用日治初期土地調查時買銷大租權的日語用詞「大租權消滅」,稱呼番租買銷為「熟番...
捕鹿與農耕熟番社適用不同課稅原則 清初對熟番的課稅沿襲自明鄭,依番社主要的經濟維生方式,分為捕鹿與耕種兩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課徵方式:按社徵銀與計口徵實。修於1694年(康熙33年)的《臺灣府志》點出: 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管,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
入墾埔里紓解界內熟番生計困境 界外埔里生番社的自衛能力由於1815-1817年(嘉慶20-22年)間漢人郭百年等入侵攻燬、大幅減殺人口,而急劇弱化,甚至因為過度衰弱而無力抗拒鄰近泰雅族生番社的侵擾,是以主動邀請界內熟番入墾共居,提供保護。埔里盆地適於農耕的地理環境與大量可耕埔地的存在,構成漢人及熟番入墾的誘因,誠如鄧傳安所指出,埔里為當時界外僅存最大可耕平埔地塊,「界外之最曠處也」。從拉力/推力的面向來看,入墾埔里堪稱是紓解界內熟番生計困境與社會危機的最後機會。 1823年(道光3年)2月,有意前往埔里開墾的中部熟番社(後自稱四大股、九股)頭人邀同水沙連六社歸化生番內的埔裡...
「隘制」是指台灣歷史上官方為了隔離漢人與山區的原住民,在沿山地帶畫定界線,並在界線上險要的地方(隘口)設立關隘,派駐人員守防的制度。此制度形成於18世紀中葉,影響了日後台灣沿山地域社會的原住民族群分布以及漢人在沿山地區的土地開墾方式與進程 隘制起源 1684年(康熙23年)大清帝國將台灣島收入版圖,統治初期官方著重的是海防,但是隨著漢人在台灣西部平原的開墾與擴張,特別是1721年(康熙60年)朱一貴事件爆發後,閩浙總督覺羅滿保規畫善後,官方開始注意台灣西部沿山一帶的邊防,為了防範當地的「奸民」、「野番」往來,訂定立石畫界的政策,在全台沿山地區54處立石為界,越界者以盜賊論處...
概述 「蕃人公學校」為日本時代台灣原住民的初等教育機構,多設在普通行政區域內,與「蕃地」特別行政區的初等教育機構不同,前者為民政局(1926年改為文教局)學務部管轄之「蕃人公學校」,後者則為殖產部與警務系統管轄之「蕃童教育所」。 日本在台灣設置最早的原住民教育機構為1896年(明治29年)9月開校的恆春國語傳習所豬朥束分教場(今屏東縣滿州國小),此後又在台東、嘉義等地設立多所國語傳習所分教場,藉此強化日語的學習與翻譯人才的培育。1898年(明治31年)〈台灣公學校令〉頒布後,各地國語傳習所及分教場多改為公學校,但因經費考量,恆春、台東兩廳仍保留原制,一直到1905年(明治3...
概說 「蕃童教育所」為日本時代台灣總督府所劃定特別行政區域內的初等教育機構。台灣總督府為開發山林資源,有效掌控山地部落,並培養未來的協力者,自1896年(明治29年)4月實施民政後,即開始思量如何有效管控蕃地特別行政區,負責單位也由民政局殖產部,經撫墾署、辨務署、警察本署、蕃務本署再到警務局。 自1902年(明治35年)開始,由警察官吏派出所所員在執行公務之餘,召集原住民部落兒童,對其教授日語、禮儀,並進行醫療給藥以謀馴化之特殊教育,即稱為「蕃童教育」。此後「蕃童教育所」雖漸次設立,但並無依據標準,所以多處於放任狀態。至1908年(明治41年)3月,總督府相繼頒布〈蕃童教育...
概述 土官,始設於荷蘭時期,明鄭、清國時代皆沿用此制,以管轄部落。康熙年間稱為「土官」,1739年(乾隆4年)出現「土目」之名,1748年(乾隆13年)後通稱「土目」。「土官」改為「土目」,主要目的是為區別於中國內地所設的世襲土官。名稱雖異,職權內容並無實質變化。1888年(光緒14年),巡撫劉銘傳主導改議番租章程,改「土目」為「頭目」,但仍有部分番社沿用「土目」舊稱。 土官、土目是由各部落村社、甲首、耆老、社眾推選,再由官府諭准給發戳記充任,並非世襲職位,其地位僅是社的領導者,而非統治者。對內管理社務,約束社眾,管理公租,發給口糧;對外代表部落村社,處理部落與外界的業務。...
概述 教冊番,又稱「教冊仔」、「教冊」、「甲冊」,是荷蘭時代接受教育而能書寫「紅毛字」(荷蘭文字母)的原住民。他們使用削尖斜的鵝毛筆,沾墨後自左至右橫向書寫,登記官府文書、錢財穀物等。 名稱由來與職務 教冊番源起於荷蘭時代,當時教會學校在番社推行的羅馬字母教育,包括教導原住民以羅馬字母拼寫原住民語言。學生中表現優異者得以被選拔擔任「教冊」,成為學校老師。當時教導語言的老師多來自不同國籍,在特有腔調的影響下,使「教冊番」擁有個人的綴字法和運筆用語。其中,新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荳這4社接受的教育最為深刻。 明鄭時期,教冊番被視為智識階級,其所需要繳納的丁米數量...
概述 理番同知是清國時代中後期台灣主要處理民番事務的地方官員。設置初期,理番同知的主要職責為處理民番糾紛、查緝漢人不法行為、防範生番出草等。1788年(乾隆53年),北路理番同知遷駐鹿港,角色與職權也有若干變動,除了原有理番職權外,還兼鹿港地區的海防,嘉、彰二縣捕務,維護中部沿海及地方治安,並負責地方建設。 設立與變革 清國時代,福建、廣東沿海的居民陸續移民台灣,漢番糾紛頻繁。清國遂於1766年(乾隆31年)設立理番同知,為正五品官、知府的佐貳官,直隸於廳,專管民番事務。分南北兩路,北路管轄淡水廳、彰化縣、諸羅縣(今嘉義以北地區)共72個番社;南路則管轄臺灣、鳳山兩縣...
概述 通事,始設於荷蘭、明鄭時期,清國沿用,為不同文化之間的翻譯、溝通角色,後轉變為一種職務。最初通事由漢人擔任,但因其能數算撰述,經常欺詐番人,乾隆中期開始規定由社人充任,即「番通事」。通事的職務在於疏通漢番、辦理社餉、差役賦課等事宜。 社內若設有通事、土目、番業戶等職務,通常由通事、土目負責派丁、出防,而業戶負責租穀收取、上繳租賦、下派丁糧,但實際上劃分並非絕對。 設立背景 16世紀中葉以來,漢人來台日多,也有部分逐漸通曉番語,甚至定居、迎娶番婦。由於常與番社來往,通曉其語言、習慣,遂逐漸成為番社的顧問或代表,對外交涉。荷蘭人入台後,極力培育傳教士、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