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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檢索:『P 法政經濟』, 共12筆


五年理蕃事業(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日治時代第五任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對臺灣原住民採取的強硬武力鎮壓行動綱領與實施,造成了臺灣史上原住民遭受最大戕害。這個計畫的全名是「五個年計畫理蕃事業」,由臺灣總督府發布,從明治43年(1910年)4月起實施,於五年後的大正4年(1915年)元月結束。   歷任臺灣總督曾承襲清代所遺留的撫墾、殖產措施,如伐木製腦、墾殖事業,另一方面將保護拓墾事業的隘勇線向山地推進,即所謂「隘勇線前進」,以圍堵方式加強控制原住民的土地與生命財產。   在佐久間總督的時代,有所謂前期理蕃事業與後期理蕃事業。前期事業完全集中在隘勇線前進與通電鐵刺網的架設工作,結果全島各處原住民的活動範圍,如耕區、...

drumane ka swalupu(附屬貢賦)(大辭典舊有詞條)
6R 魯凱族 P 法政經濟

  傳統的魯凱族社會其貢賦種類特別多,除地產稅及特權讓予稅外,還有其他附屬貢賦如下: (1)獵稅(pana ka swalupu):各部落的貴族頭目都有自己的獵區,區域大小不同,比較廣大的獵區有大南部落(Ulavingane)Abaliwsu家、好茶部落(Kucapungane)Drulwane家、大武部落(Labwane)Kadrangilane家、萬山部落(’Oponoho)Taruvucane家等。主要是他們的土地領域連接擴大的中央山脈。整個獵區沒有很清楚的界線,獵人是開放性,不受到限制。但每人或小組都有自己固定的獵區範圍,獵人互不侵犯。獵人在那一家...

特權讓予稅(大辭典舊有詞條)
6R 魯凱族 P 法政經濟

  特權讓予稅是貴族頭目所擁有的權利,透過特殊的儀式並賦予稅物,使居民可以得到這個權利,在公開的場合戴上或使用。其讓予稅的種類與取得的方法,有下列幾點: (1)百合花飾   魯凱族人視百合花飾為崇高聖潔的象徵,對女人而言,配戴百合花飾是光榮之事情。女性們十分渴望換得配戴百合花飾的權利,擁有的人也珍惜愛護這項高貴殊榮,一個女人盛裝如果缺少它,將會是一項莫大的遺憾。帶百合花飾特權讓予之儀式為魯凱族文化中所特有,為排灣族所沒有的。取得特權儀式的規則是這樣,除擁有該特權的貴族頭目家族(限兄弟姊妹)外,其他貴族、平民皆要透過儀式賦稅,才能獲得這權利。有關女子戴百合花飾的儀式如下:其一,kia...

番契(大辭典舊有詞條)
31PNP 平埔族群 P 法政經濟

  「番契」一詞乃清代官方對平埔族契約文書的總稱,於臺灣民間則慣稱為「番仔契」。直至日治時期,明治38年(1905年)小川尚義〈蕃語文書の斷片〉與昭和5年(1930年)村上直次郎〈臺灣蕃語文書〉二文,則將「番契」稱為「蕃語文書」。不管「番契」或是稱為「蕃語文書」,就其內容而言,大都屬於田園宅地的買賣、典當、租賃、借貸等類之契約。就其社群分類而言,「蕃語文書」包括了「新港文書」、「卓猴文書」(廣義而言,「卓猴文書」亦可歸類於「新港文書」)、「蔴豆文書」、「大武壠文書」、「下淡水文書」、「茄藤文書」等平埔族羅馬字拼音文書。因此,「新港文書」只是「蕃語文書」之一種。就文字書寫的運用而言,「蕃語文書」...

賜姓政策(大辭典舊有詞條)
31PNP 平埔族群 P 法政經濟

  平埔族人原本沒有姓氏只有名字,在命名上採連名制,簡單的說,新生嬰兒的名字,除了新名之外還加上母親的名字在後面(隨繼承法則)。清領時期採用賜姓政策當時的平埔族、賽夏族、排灣族等。漢姓是漢族血統與出身的一種表徵。《史記》云:「天子賜姓命氏,諸侯命族。族者,氏之別名也。姓者,所以統繫百世,使不別也。」據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所列,土番之姓有机、羅、李、卯、標、卓、萬、戴、穆、寧、來、毒、孽、乃、兵、竭白、北、鄂、岳、雙、尤、溫、鬱、大、蚋、月、落、璞、力、宜一字者,有道泌、埤弄、目加、舊來、之机、合萬、羅皆、池皆、加惹二字者,有弟其力、呂猫落三字者,不過這些姓並非由賜姓而來,而是藉由「番語家名」...

交換關係(大辭典舊有詞條)
9Y 雅美族 P 法政經濟

  人類學者鮑克蘭(de Beauclair)指出:「蘭嶼這個原始的社會,有其特殊的經濟制度,與我們現行的經濟制度迥然不同。其最大的特色為沒有貨幣,不以貨幣為交易的媒介和價值衡量的標準。若干民族學者曾對原始的經濟制度詳加研究,發現原始民族的經濟行為表面上是經濟的,實則含有社會的、宗教的和審美的意義」。「直到1959年為止,蘭嶼的雅美人尚不知道使用貨幣。他們獲得一些銀幣,即用來做飾物,或熔化之而打做成銀盔」。也就是說,在蘭嶼的雅美人傳統上並沒有所謂「貨幣」的發明與使用。「在日治時代以前,村中較富有的人,稱為panikden或panirsiiringen,常做為村中的仲裁人,排解村民間的...

贌社制度(大辭典舊有詞條)
41ATR 他族 P 法政經濟

  荷蘭人在治臺期間,徵收的賦稅名目甚多,為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徵收稅賦的主要對象是漢族移民,並稱這些稅賦為「地場諸稅」,主要稅目包括人頭稅、贌社稅、稻作稅、漁業稅、宰豬稅、衡量稅,其中以「贌社稅」對臺灣原住民經濟結構的影響最大。   贌社稅是贌社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賦,贌社制度則指部落貿易承包制度。在1644年以前,漢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從事交易活動是不被禁止的。但1644年,荷蘭人召開地方會議,宣布凡是要進入原住民部落貿易的漢族商人,都必須參加荷蘭當局所舉辦的競標活動,得標者必須向荷蘭人繳納承包稅金,才可至部落進行交易。到部落貿易的商人,主要是為了購買鹿皮,因此贌社制度與鹿皮收購關係緊密...

林班地(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1951年,省政府頒布「山地施政要點」,推動「山地三大運動」。所謂「三大」,包括山地人民生活改進、定耕農業及育林造苗。其中為大力推行育苗造林,國營機關之林務局提供一些林班地的工作機會。原住民於農閒時刻,釋出一些農業剩餘勞動人口往中、南部或北部山區林班地,從事鋤草、整地及造林的工作。然而,基於林班地的工作屬短期且富彈性。因此每逢農忙季節,成群的原住民村落民從遠方的林班地回流村莊,幫忙經濟作物收成。形成季節性斷續往來「村莊」與「林班」間的人口遷徙流動的現象。   當代的原住民為應付日益增多的「貨幣」開銷,諸如小孩的學費、日常的生活消費,所以幾乎全臺原住民村落民(即使離島的蘭嶼雅美族人早期...

番板模(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林班、礦坑、海洋與鷹架,可以說是當代原住民遷徙異鄉勞動的代名詞。原住民早期主要的勞動力外流,不是成礦坑中的礦工,便是下遠洋成為漁工。他們以花東地區的阿美族人居多。建築業與營造業雖然早期已有原住民投入,但變成一大趨勢卻發生於前兩者凋零的1980及1990年代。1980年代以來原住民從礦坑或遠洋轉入建築業當擔任建築工,站在鷹架上勞動。原住民從事營造業跟礦業及漁業相類似,尋找工作機會的管道主要靠親朋好友網絡所引介。因此,很容易形成族人或部落親友聚集在同一類行業的情況。這可以多少解釋為什麼阿美族人大多從事營造業的板模工(木工)或是排灣族人在建築業大都從事鋼筋工(鐵工)的現象。   一般而言,...

礦工(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西方工業發展與煤礦的大量開採和使用息息相關。煤礦,被稱為「可以移動的汽候」。人類煤礦的大量使用,不僅逐漸的改變了全球人群日常生活的樣貌。也創造一個勞動生產階級──煤礦工。並在資本主義的運作下,新的勞動關係與階級因應而生。臺灣煤礦,也是其中的一環。隨著時代的更迭,不同人群進入了這個底層的黑色勞動世界。1960年左右,原住民也被捲入這場工資勞動的洪流之中,並隨波逐流。   原住民貢獻勞力以獲取薪資,礦業採工作產量計薪,建築業按天工計資,近海漁業則多採分紅制。從事礦工工作的原住民,據推估,當時約佔其從業總人口數的20%,勞動人口不少於千人,甚至有近萬人之譜。因原鄉農業式微及礦工嚴重短缺的情...

契約(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1.契約(sbalay / pinkyalan) 泰雅族   「契約」的泰雅語為sbalay或pinkyalan,指雙方因為某緣故而有約定。有關泰雅族人對契約使用的意思及其概念,是因各種事項引起,比如雙方的借貸、買賣、交換、贈與等關係,以物品給付為目的,以及代理、雇傭等人的行為事項,皆可以透過契約方式履行雙方之承諾。  一般來說,契約須在雙方當事者同意之下而成立。一旦雙方有意進行立約,通常必須執行sbalay儀式,作為兩者的見證,儀式的行為意謂透過神靈(utux)作為雙方見證人之意。而sbalay的另外一個意思是有了結、圓和、和解之意。所以,雙方立契約時,除了進行...

財產制度(大辭典舊有詞條)
21PAN 泛族群 P 法政經濟

1.財產制度 排灣族   排灣族內有關財產之字彙、定義稍有出入,以下彙整關於「財產」總稱的四個重要字彙,將其涵義說明如下:  (一)kinitjuayan:祖先流傳下來的東西,以及屬於該家庭夫妻在婚後共同努力所有有的財產或成果。此字涵最廣,包括屬於該家屋內或屋外的所有財產,如無生命之財產、房屋、土地、糧食或有生命之家養的豬都在內。  (二)sauzayan:此字廣義上的用法應與上述kinitjuayan同義,但通常特別強調家屋內所有貴重的財物或代代相傳的傳家之寶物而言;不過,其是否包括土地、糧作、房屋、豬、鐵具,則各地域群體或部落對此解釋不一。根據吳燕和(1993)有關東排灣族對於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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